講員: 陳德全牧師
副題: 揮動您神兒女的權柄
大綱:
約 John 1:12「凡接待祂的, 就是信祂名的人, 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。」
作神的兒女須要權, 不單是權利, (新譯本譯作權利 PRIVILEGES) 乃是權RIGHT。
當鬼遇見耶穌, 就知道祂有這權,
「至高神的兒子耶穌,我與你有甚麼相干?我指著神懇求你,不要叫我受苦!」
可 Mark 5:7
當權運用的時候, 就須要柄。王下 2 Kings 6:6-7 「利」須要「柄」
1. 神兒女有不死的權利
「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,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,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,就是魔鬼, 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。」來 Hebrews 2:14-15
揮動這權的柄, 就是不怕「死」,不怕鬼, 堅守信心的人, 必定勇敢, 勇敢不是巨碩, 拚命。血氣之勇。
2. 神兒女有積極正面的人生
「我和西拉並提摩太,在你們中間所傳神的兒子耶穌基督,總沒有是而又非的,在他只有一是。 神的應許,不論有多少,在基督都是是的。所以藉著他也都是實在(實在:原文是阿們)的,叫神因我們得榮耀。」林後 2Cor 1:19-20
耶穌不守非為他而設的規矩, (一兒童學皇宮守衛, 只覺可笑,) 主常拿: 大衛在會幕喫餅的故事 太 Matthew 12:5—我們就要揮動權柄做比法律規定更好的事。
3. 神兒女有權審判這個世界「並且因為他是人子,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。」約 John 5:27
「我若沒有在他們中間行過別人未曾行的事,他們就沒有罪;但如今連我與我的父,他們也看見也恨惡了。」約 John 15:24
神兒女有權審判這個世界「並且因為他是人子,就賜給他行審判的權柄。」約 John 5:27
耶穌幾次避免運用祂審判的權柄:
約 John 3:17 (不是定世人的罪)
約 John 12:47 (不聽話他不審判)
- 我們的行為作陪審圑 (彼前 1 Peter 2:12)
- 像尼尼微城的人一樣, 用信服神的話 (路 Luke 11:32)
我們是證人, 證明神信稱義可行的 (羅 Romans 4:5)
這都是聖靈的工作, 約 John 16:8 只有神的兒女可以運用作審判世界的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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